寻找广东跨境电商龙头!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定义 本通知中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跨境商品销售或为跨境商品销售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包括平台型、交易型、服务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二、申报主体 本次申报主体为交易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三、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是在广东省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3.企业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近2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生产、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请认定为龙头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经营⒉年以上,近2年跨境电商年均交易额50亿元以上,年均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海关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 2.企业在法律、知识产权等合规运营等方面具有完备的管理体系。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1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自有品牌5个以上且近2年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 3.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专利设计能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具有完善的销售渠道和较高的市场认可度。 4.企业拥有专业的跨境电商业务团队,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主营业务系统主要由企业自主研发。 5.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 三)申请认定为成长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经营⒉年以上,近2年跨境电商年均交易额10亿元以上,年均纳税额200万元以上。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海关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 2.企业在法律、知识产权等合规运营等方面具有较完备的管理体系。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自有品牌3个以上且近2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3.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专利设计能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具有较完善的销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场认可度。 4.企业拥有较专业的跨境电商业务团队,较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有一定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5.企业经营商品种类、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上述认定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